三、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
1.完善相关法规和合同条件
监理工程师责任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是否明确、完善,是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
保险能否有效推行的关键。《建筑法》规定了监理责任赔偿制度,这是实行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
保险的重要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建立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与之配套。此外,与FIDIC条件相比,我国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没有对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
保险做出规定,对其中涉及
监理工程师赔偿责任的条款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解释,使得我国现有的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
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小,不足以补偿由于
监理工程师的失误所造成的业主和第三方的损失。应参照FIDIC
合同条件,在监理
合同中加入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
保险的专项条款,使职业责任
保险真正为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所重视,全面提高监理单位的质量意识、风险意识。
2.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宜采取强制保险的形式
这是因为:第一,从
保险原理分析,责任
保险的基本社会目标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
保险以自愿
保险方式开展,则工程监理单位有可能不愿投保,
保险人则有可能拒绝承保。这样,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
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将会降低。第二,从社会现实分析,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
保险意识还不强,
监理工程师制度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规范工程监理单位和
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实施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赔偿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靠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去贯彻落实。鉴于这些情况,只有实施强制的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
保险,才能确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促进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完善。在目前尚无强制
保险的情况下,也可以制定一些倾向性的政策,来推动工程监理单位投保的积极性。在这方面,上海市的做法值得借鉴。《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参加监理责任
保险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建设工程监理评标
方案应当有体现参加监理责任
保险的监理单位优先中标权的内容。
3.建立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鉴定机构
在发生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时,由何种机构判断责任归属,是实施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
保险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专业性极强,
保险人以及一般仲裁机构不可能对复杂的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做出权威判断。目前,能够成为我国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判断的权威机构有两种:一是人
民法院,这是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二是由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专家组成的鉴定机构,这是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经上述权威机构认定后,
保险公司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实施理赔工作。
4.提高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目前,我国
保险公司在建设工程方面开发的险种单一,
保险费偏高,服务质量较差,专业人才缺乏,这与我国推广工程
保险制度的要求相去甚远,也难以适应加入WTO后面临的国际竞争,必须尽快加以改变。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人才和工程
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
培训制度,联合社会上现有的专业技术人才,为投保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这不仅是推行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
保险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国
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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