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公司委派履行监理
合同的全权负责人,行使监理
合同授予的权限,对监
理工作有最后的决定权。
2、执行监理公司的指令和交办的任务,组织领导
监理工程师开展监
理工作,负责编制监
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保持与建设单位的密切联系,弄清其要求与愿望,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确定工作中相互配合问题及有关需提供的资料或需协商解决的问题。
4、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
5、审查施工单位的实施性施工组织
设计、施工技术
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6、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审签开工
报告。
7、参加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会议。
8、参加与所建项目有关的生产、技术、安全、质量、进度等会议或检查。
9、签发工程质量通知单、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
报告、返工或停工命令,审签往来公文函件及报送的各类综合报表。
10、按监理
合同权限签署Ⅰ~Ⅲ瓜类变更
设计审查意见。
11、审查、签署月、季、年验工计价汇总表及备用费使用情况。
12、检查驻地监理组对签署隐蔽工程检查证的执行情况。
13、参加竣工验收,审查工程初验
报告。
14、监督整理各种技术
档案资料。
15、审查工程决算。
16、定期、及时向指挥部
报告上述事实。
17、分析监
理工作状况,不断
总结经验,按时完成半年、一年、工程竣工各阶段的监
理工作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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