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鑫华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2003年1月1日,该公司将自己生产的T型小轿车2辆提供给佳信公司作为投资,同类型小轿车的当月平均销售价格为25万元(不含增值税),单位生产成本为20万元。鑫华公司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该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此项投资。
1、投资当年的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收入=25×2=50(万元)
视同销售的成本=20×2=4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0×17%=8.5(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50×8%=4(万元)
应计入投资成本的金额=40+85+4=52.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佳信公司 52.5
贷:库存商品--T型小轿车 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应交消费税 4
2、鑫华公司的所得税纳税处理
(1)小轿车视同销售的收入50万元及其成本40万元,分别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中的“销售(营业)收入”和“销售(营业)成本”项目中填列。即,视同销售的收入和成本的差额10万元作为永久性差异,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在税前
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续例1,假设鑫华公司2003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49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税率为33%,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则该公司2003年度所得税
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90+(50-40)=50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33%=165(万元)
借:所得税 16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
(2)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应税消费品成本40万元在计算2003年度的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但是,在以后处置该笔长期投资而计算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时,原计入长期投资成本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又会被重复计算,从而虚增或抵减了应纳税所得额,对交纳所得税产生了影响。解决办法是:对于产生的处置投资收益,按照小轿车成本占全部投资成本的比例计算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税前
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减除;对于产生的处置投资损失,则按照小轿车成本占全部投资成本的比例计算出纳税调整增加额,在税前
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作为加项处理。
例3续前例,假设鑫华公司在2004年末向第三方转让了该笔投资,实现转让收入55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04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作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5
贷:长期股权投资--佳信公司 52.5
投资收益 2.5
纳税调整减少额=处置投资收益×(小轿车成本÷全部投资成本)=2.5×(40÷52.5)≈1.9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1.90=498.1(万元)
应交所得税=498.1×33%≈164.37(万元)
借:所得税 164.3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4.37
小结:如果不考虑应税消费品成本重复计算的问题,则无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此时鑫华公司2004年应交所得税为500×33%:165(万元),多交所得税0.63万元(=165-16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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