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ⅰ类人员
ⅱ类人员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最迟毕
业年限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最迟毕
业年限
本
专
业
结构工程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4年2001年6年1991年
建筑工程
(不含
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4年2001年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5年2000年8年1989年
专科毕业6年1999年9年1988年
相
近
专
业
建筑工程的
岩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
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5年2000年8年1989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6年1999年9年1988年
专科毕业7年1998年10年1987年
其 它
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8年1997年12年1985年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
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
一级注册
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
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
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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