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ⅰ类人员 ⅱ类人员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本专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4年 2002年 6年 1991年
建筑工程(不含
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4年 2002年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5年 2001年 8年 1989年
专科毕业 6年 2000年 9年 1988年
相近专 业 建筑工程的
岩土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5年 2001年 8年 1989年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
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6年 2000年 9年 1988年
工程力学 专科毕业 7年 1999年 10年 1987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8年 1998年 12年 1985年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
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
一级注册
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
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
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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