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艺术院校(专业)录取新生专业成绩的使用办法。
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我省所有高校、外省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专科(高职)院校使用省
艺术类(音乐、
美术、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外省其他本科院校既可使用省
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也可使用省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的专业成绩;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使用招生院校自行组织考试的专业成绩;主持与播音、表演(含影视、戏曲表演)专业我省高校使用省联考成绩,省外院校愿意也可以使用。我省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统考的音乐、
美术和舞蹈分类划定专业录取最低控制线。
独立设置的31所本科
艺术院校
艺术类本科专业文化成绩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自行划定;清华大学、北京服装学院、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
艺术学院等8所高校经教育部批准参照31所本科
艺术院校自行划线;提前批次的其他院校须达山西省确定的
艺术类文化考试成绩第二批普通本科录取控制线。独立设置的本科
艺术院校的
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院校
艺术类专业录取,按我省划定的
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本、专科(高职)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凡第一志愿报考使用校考专业成绩的
艺术院校(专业),文化考试成绩达线(39所
艺术院校除外)且统考涉及到的专业合格和省统考未涉及专业的考生
档案将全部投放,由院校决定是否录取。高校录取的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获得相应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凡使用我省
艺术类
美术、音乐、舞蹈专业统考成绩和主持与播音、表演专业联考成绩的
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时,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线的考生中,依据学校要求按文化成绩或 专业成绩投档;院校没有特殊要求的,按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院校依据《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我省凡艺文、艺理兼招的院校
艺术类专业计划统一编制在
艺术综合类别中公布,不分文理科编制。招生院校可根据已投档考生的考生号区分艺文、艺理考生(考生号第10位为3的属艺文、为7的属艺理)。为方便投挡,文理兼招的不同批次使用不同的投档资格分投档。投档资格分不得作为是否录取考生的依据。凡明确招艺文或艺理的将按艺文或艺理文化成绩最低控制线投档。
提前录取的
艺术类院校在7月4日前告知录取控制分数线及是否调剂第二志愿。
(十五)山西大学的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分别以文史、
理工类第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90%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成绩的80%加专业测试成绩的20%为录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十六)山西师范大学的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时,分别以文史、
理工类第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5%划定文化最低录取分数线,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山西师范大学的
美术学(书法方向)专业录取时,文化成绩达
艺术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专业成绩合格,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择优录取。
山西师范大学音乐学(
广播电视编导)(三本)专业录取时,文化成绩和本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生源不足时,可使用省主持与播音专业联考成绩70分以上有志愿考生,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十七)太原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节目主持方向)专业录取,以文史类同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文化成绩和专业均达线考生按文化成绩的80%加上专业成绩的2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太原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戏剧影视文学方向)专业录取,以文史类同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90%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在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十八)对个别生源严重不足的院校或专业,若在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将向社会公布征报志愿;若仍完不成计划,经省招委批准,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当降分按志愿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
(十九)专科院校录取分批拟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的办法进行录取。录取体制与本科院校相同。
(二十)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招考中心核准备案,并加盖“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形成录取新生名单。高等学校根据已核准备案的考生名单,向考生寄送《录取通知书》,其中独立学院、民办高校本科层次院校连同省招考中心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和《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我省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要一并寄送由学校法人确认并签署的《招生章程》摘要(就办学性质、层次、形式、学制和学历(学位)证书填写内容、具印名称等作出说明或承诺)。录取通知书的邮寄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家邮政局公众服务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6〕16号)的规定。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办领取纸介质
档案,由考生入学报到时递交被录取的院校。
(二十一)考生被高等学校按志愿录取并经省招考中心核准后,一律不得换录到其他高等学校。对未经院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有关院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含考生号)名单,于本校规定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内传报省招考中心,我省将对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于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等学校录取考生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规定,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二十二)对所有高等学校本科层次的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进行组织补录;对于专科(高职)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阶段各高等学校均不得以超计划录取的形式来解决可能存在的新生入学流失问题;对少数开学后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专科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等学校,经学校申请,省招委同意,可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组织考生重新填报志愿,之后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在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
方案,参加补录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拟录专业、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须在9月30日前完成,并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及时上报教育部。
(二十三)对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招考中心与有关院校协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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