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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滨州医学院 2008年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滨州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滨州医学院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招生考务办公室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滨州医学院招生考务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滨州医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五条 滨州医学院纪委监察室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35-6913026)。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学校全称:滨州医学院(招生代码10440)
第七条 校址:
滨州校区: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三路522号(256603)
烟台校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264003)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硕士研究生和专科生教育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08年我校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总招生计划为2900人,其中本科计划2700人,专科计划200人,详见《滨州医学院2008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一览表》。
第十一条 滨州医学院2008年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将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本科招生列本科二批,专科招生列专科一批。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录取过程中根据综合评价信息和考生成绩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六条 录取时遵循志愿优先原则。根据招生计划和报考人数,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和调剂志愿考生,专业调剂充分考虑学生的志愿和要求。
第十七条 专业分配根据报考志愿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首先按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按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对部分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2003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残疾人临床医学专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河南等十省市招收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适合临床医学专业学习的考生各两名,山东省内无名额限制,入学后单独编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无口试要求。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外语语种,但根据医学相关专业要求,小语种考生入学后原则上须改学英语。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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